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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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執行細則以「臺灣省高山地區防範救護山難注意事項」為依據。 |
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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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本隊隊員參加攀登高山者,應在行前兩週提出報名,以便辦理入山證,未滿18歲者附家長同意書始得報名。同時在行前,前一週召開行前會議,做詳細的說明/安排。 |
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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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隊攀登三千公尺以上高山者,參加人員必須有警政署核定有案之高山嚮導員一人以上擔任嚮導,並須有辦理登山安全保險,始得申請。 |
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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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依登山計劃書內,攜帶之裝備,糧食、器具、地圖、哨子、繩索、路標及個人攜帶衣、物品。 |
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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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審查單位所提供之意見,申請者務必接受,必要時本隊得勸止其活動,申請者不得有異議。 |
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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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動期間萬一發生山難等意外事件,其搜救等費用應由當事人家屬全數負擔支付。 |
七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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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申請攀登高山者,除每人繳手續費之外,另應繳交山難救護基金三佰元。 |
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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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山申請書經各組組長審查後,提請總幹事、理事長核定,核准後送警務處辦理,爾後提出申請者,其出差費均由申請者負擔。 |
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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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之入山申請書內所填領隊、嚮導,無故缺席不參加或重大違規,應受本隊『禁岳』一年處分,期間不得申請入山。 |
十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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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山活動完畢後,領隊/嚮導應於歸途中,以最快方法向本隊通知,中途折返或取消活動亦同。並必須兩週內提出完整活動記錄資料。 |
十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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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持有高山嚮導證書,未依規定核准不得擅自帶隊進行高山活動,如有違反者,應受本隊取消高山嚮導資格處分。 |
十二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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組隊攀登高山,如裝備或個人裝備,不夠齊全者,嚮導員有權取消該活動,並得拒絕擔任嚮導員工作。 |
十三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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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如有需要高山嚮導員擔任工作時得通知委任,受委派嚮導員不得藉故推託,如有上情由本隊議處。 |
十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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擔任高山嚮導員之補助等費用由該次參加活動人員負擔。 |
十五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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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本隊攀登高山者,攀登五岳、三十岳、五十岳、八十岳、一百岳者,應提出登頂成功照片送審查委員會審查,通過後以資獎勵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