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 五
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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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設委員38人組成委員會。 |
第 六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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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召集人由隊長擔任之,委員由名譽隊長、隊長、副隊長、總幹事、副總幹事、各組組長及隊長、副隊長、總幹事退任後由現任隊長敦聘之。 |
第 七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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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委員之任期隨同隊長任期屆滿為止。 |
第 八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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委員會職權如下:
1.決定本隊工作方針。
2.監督幹事部執行隊務。
3.審核本隊經費收支。
4.其它有關本隊重要事項之決定。 |
第 九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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隊長主持委員會、對外代表本隊、對內綜理一切隊務。 |
第 十 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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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得設榮譽顧問若干人。另設駐隊顧問若干人,以襄助隊
長推動隊務。 |
第十一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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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設副隊長二名、總幹事一人、副總幹事三名,由隊長聘任之,承隊長之命處理日常事務。 |
第十二條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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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隊幹事部在總幹事以下設:隊籍財務組、總務組、計劃組、嚮導組、旅遊組、資訊組、國際組、公關組、文康組、維安組、高山組。各組組長一人、副組長及幹事若干人,其人選由總幹事報請隊長聘任之。 |